法定監護人是由對孩子負有父母責任的或孩子的父母任命的
任命監護權人的想法是,如果他們目前的照料者或父母無法照料他們,那麼孩子將得到照料者。監護權可以通過“任命契據”或遺囑任命。如果需要,也可以由台中律師公會法院任命。 如果您指定監護權人但不使用這些方法中的任何一種,那麼它將無效。
正式的監護權契約是最常見的方法
契約必須簽名,註明日期並遵守規定的台中律師公會法律準則。遺囑任命也是如此。必須由根據1837年《遺囑法》授予監護權的人簽署。監護權僅在父母或監護人去世後才發生,除非他們由於身體或精神上無能力自己照顧孩子殘疾。 一旦某人獲得了充分的監護權,他們還將承擔全部的父母責任,就像他們是孩子的父母一樣。這意味著他們將在有關兒童的重大決定中擁有相當大的發言權,而許多決定,例如他們將居住在哪里或將遵循哪種宗教,將取決於他們。 特別監護 特別監護權只能由台中律師公會法院任命。只有在認為任命監護人可以通過確保安全來改善孩子的福利並且在不適用收養的情況下,才可以任命監護人。
在這種情況下,台中律師公會法院將製定特別監護令
該命令不會影響父母的父母責任,但是特別監護權人將能夠履行父母責任,而不會受到父母的干擾,就像任何有父母責任的人一樣。 特殊監護權的一個常見示例是祖父母永久照顧孩子的情況。他們將獲得監護權,以使他們能夠充分照顧孩子並儘可能改善孩子的福利。 誰有父母責任? 如果您是孩子的母親或與孩子的母親結婚,則您有責任。您不需要在出生時結婚。否則,您需要通過父母責任令獲得父母責任。這也是由法院任命的,但是在批准申請之前,他們會考慮很多因素。